焦作大学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高职发展的需要,使我校各专业的教学更能突出高职特点,建立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以能力培养为中心的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体系,培养出与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紧密结合的高级实用型人才,走产学研合作的新途径,加强学校与社会、教学与生产、教学与科技工作的紧密结合,建立学校与社会双向参与、双向服务、双向受益的新机制,使学校专业建设和教学工作主动、灵活地适应社会需求,更有效地为当地经济建设和经济发展服务,学校决定在各专业建立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积极鼓励和推进行业、企业和社会有关方面参与专业设置、建设和管理的全过程。
第二条 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设在各学院,由学院负责聘任和管理,负责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的研究、指导、咨询、服务工作,并协助各学院确定专业教学目标和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秘书1名,委员7-9名。主任委员原则上由各学院院长担任,秘书由各学院人员担任,负责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性工作,并根据主任委员要求,联络和组织各委员召开工作会议。
第四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由各专业教研室主任推荐,主管院长审批,由各学院院长颁发聘书。
第五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一般应由有较高学术水平、治学严谨、工作能力强、热爱教学工作、有丰富教学经验或教学管理经验的副高职称以上的教师以及相关行业专家或企业家组成。应尽可能吸收专业负责人、行业协会代表、劳动技能培训机构代表以及企业厂长(经理)参加。校外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或中途解聘。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六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会议由秘书负责组织,主任委员主持,秘书进行记录。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扩大参加会议的人员范围。对在专业建设中遇到的难题或特大问题,不定期召开特别会议讨论。
第七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计划在主任委员主持下,由全体委员讨论制定并实施。
第八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应建立与校外委员定期联系制度,定期向委员通报专业建设情况,听取委员们对专业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并通过校外委员联系其所在的工作单位,组织与企业的交流活动,了解相关专业发展和岗位对人才需求的新动向。
第四章 职 责
第九条 组织专业建设、改革发展的战略研究,提出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模式、专业设置调整的建议、意见和发展规划。
第十条 为制订和修改专业教学计划、编制专业主干课程教学大纲和实践课教学大纲、调整课程结构提供指导性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指导、协助建立校内外实验实训基地,积极提供校外实习场所,推荐兼职教授、副教授、高级工程技术人员到学院讲课,开展专业科技信息方面的讲座,指导、协调产学结合、校企合作。
第十二条 指导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工作,为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及就业指导。
第十三条 完成学院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权 利
第十四条 委员有权对各专业的建设工作进行咨询和监督,有权检查各类课程、各种教学环节的教学质量,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校外委员依本人意愿,学校可同时聘任其为相应专业的兼职教师。
第十六条 校外委员所在单位可利用本校的教学资料和教学设备,联合开展科研和培训工作,可以聘用本校教师参与企业的培训和兼职工作,共同研制和开发新产品。
第十七条 校外委员所在的单位可优先挑选本校毕业生。
第十八条 委员参与工作,享受相应的工作津贴。
第六章 义 务
第十九条 关心教育事业,热心人才培养。
第二十条 积极为本专业的建设和课程建设献计献策。
第二十一条 积极支持和帮助本校开展教学活动,为学生实习提供校外实训场地。
第二十二条 支持和参加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为本专业毕业生就业提供帮助。
第七章 校外委员待遇
第二十四条 受聘委员所在单位可优先参与本校组织的“产学研结合、校企合作”活动,合作开发应用技术项目,优先挑选毕业生。
第二十五条 可利用本校相关专业的教学资料和教学设备,优先安排委员单位的员工轮训及其客户培训。
第二十六条 在学校宣传媒体上为受聘委员所在单位提供广告宣传,并优先采购其产品。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焦作大学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焦作大学
二〇〇四年九月二十日